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楊承賢與被告歌得文具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原   告 楊承賢 原告與被告歌得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38,248元、假日工資差額14,576元、退還健保費15,895元、賠償勞保年資損失23,525元,合計92,244元,另提繳17,59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836元(計算式:92,244元+17,592元=109,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請求短少工資38,248元、 假日工資差額14,576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592元,合計70,41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11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