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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告
楊承賢

原告與被告歌得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38,248元、假日工資差額14,576

元、退還健保費15,895元、賠償勞保年資損失23,525元,合計92

,244元,另提繳17,59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09,836元(計算式:92,244元+17,592元=109,8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請求短少工資38,248元、

假日工資差額14,576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592元,合計70,4

1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11

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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