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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告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告
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丹冠
被告
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峰

原告與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1

0,320 元暨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

公司給付加班費1,412,306 元暨利息,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2,022,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65元(計算式:21,097元×2/3 =14,0

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2

元(計算式:21,097元-14,065元=7,032 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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