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 債權人
-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聖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賠償金額確認函所載,求償共計608,450 元,每月還一萬伍仟元整,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林聖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