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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權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積欠保全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發付命令,惟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勝威「務」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具狀人欄之印文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不符,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對照之印文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債權人所載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不符,且未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1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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