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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權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珮毓即越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越昇企業社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前之商業登記資料,如越昇企業社現負責人已非徐珮毓,請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債務人徐珮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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