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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債 權 人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明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並請釋明債務人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一,如債務人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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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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