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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樊家豪仍受僱北宸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9 年度、110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又請釋明依扣押命令所載,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尚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16,009元) 後,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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