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 債 權 人
-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 請釋明永泰興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永泰興企業社係獨資,
- 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永泰興企業社,並提出
- 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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