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張簡泰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惠益即禾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惠益即禾欣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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