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 債權人
- 洪英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