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 原告
    洪英程
  • 被告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債 權 人 洪英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200,000元 │107年6月20日│319620 │ ├──┼─────┼──────┼────┤ │002 │300,000元 │107年7月7日 │323147 │ ├──┼─────┼──────┼────┤ │003 │120,000元 │107年6月16日│319616 │ ├──┼─────┼──────┼────┤ │004 │250,000元 │107年6月28日│319675 │ ├──┼─────┼──────┼────┤ │005 │200,000元 │107年6月30日│319687 │ ├──┼─────┼──────┼────┤ │006 │300,000元 │107年7月14日│323113 │ ├──┼─────┼──────┼────┤ │007 │200,150元 │107年7月21日│323129 │ ├──┼─────┼──────┼────┤ │008 │300,000元 │107年8月15日│32311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