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 債權人
- 蘇芳瑩
- 債務人
-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文賢
- 債務人
- 花彥綾
- 債務人
- 施承翔
一、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