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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權人
蘇芳瑩
債務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債務人
花彥綾
債務人
施承翔

一、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鼎鋼企業有限公司、花彥綾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債務人花彥綾、施承翔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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