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 債權人
- 洪見諭
- 債務人
- 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
- 債務人
- 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
- 債務人
- 張簡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