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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鳳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鳳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文通運有限公司、廖怡綸、許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清文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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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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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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