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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 原告
    何梅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何梅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非受款人,請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台端,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蓋因台端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台端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 。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究為JE524138「5 」亦或JE524138「2 」(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似為JE524138「2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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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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