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 原告何梅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何梅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 二、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並檢附經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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