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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何梅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

二、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並檢附經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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