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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請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上開支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313 號判決宣告無效(聲請人為第三人蔡維正),有索引卡查詢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已判決宣告無效之支票再聲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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