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多益福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鎰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多益福│南六企│永豐商業│023-031-0001│6,686,064 │110年9月5日 │1609192 ││ │生技有│業股份│銀行岡山│236-1 │元 │ │ ││ │限公司│有限公│分行 │ │ │ │ ││ │林達鎰│司 │ │ │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