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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請人
僾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郵寄掛號支票給廠商,廠商遺失,與貴公司所陳,支票尚未給受款人就遺失不符,請確認。

二、倘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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