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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聲請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華聯公司簽約遺失支票,該公司於110年06月04日才告知貴公司,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華聯公司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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