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僅有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