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即債 涂綉怡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藍士信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朱逸君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王秀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呂亮毅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羅漢璇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任職於澔庭商行,109年9月至110年9月薪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3,560元、14,064元、16,150元、14,560元、14,850元、15,350元、13,430元、12,930元、13,550元、11,950元、14,850元、11,050元、12,850元,換算每月收入約13,780元【計算式:(13,560+14,064+16,150+14,560+14,850+15,350+13,430+12,930+13,550+11,950+14,850+11,050+12,850)÷13=13,780.3,四捨五入約13,780】,又其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據其提出財產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帳戶明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3,725元,合計為268,2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1,805,388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2.27%,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13,780元,需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再查,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高雄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3,341元之一點二倍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必需生活費用約16,009元,惟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8,500元,其中含有租金7,500元,有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而計算聲請人除居住支出外之個人生活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包括居住費用在內,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3.95%,俾免重複計列費用,而符公平之旨,則依此計算之結果,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2,175元為度【計算式:16,009-(16,009×23.95%)=12,175】,加計上開租金7,500元後為19,675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500元,應認可採。從而,將聲請人每月所得13,78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8,500元後,剩餘之金額似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表示願節省開銷,減少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盡最大還款誠意,故可認其更生方案仍有履行可能。是以,考量聲請人之收入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聲請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現值約26,546元。是上述財產縱予以清算變賣,普通債權人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併此敘明。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 72 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706,723 14.46% 53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570,069 4.83% 18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971 0.09% 3 遠東商業銀行 1,197,660 10.15% 378 永豐商業銀行 155,958 1.32% 49 玉山商業銀行 413,701 3.5% 130 安泰商業銀行 513,134 4.35% 16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05,731 5.98% 223 萬榮行銷公司 1,107,537 9.38% 350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876,199 7.42% 276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2,188,351 18.54% 691 良京實業公司 398,461 3.38% 126 新光行銷公司 43,188 0.37% 14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964,468 8.17% 30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948,333 8.03% 299 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4,904 0.03% 1 債權總額 11,805,388 每期總金額 3,725 清償成數 約 2.27% 清償總額 268,2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