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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興隆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票據號碼││號│(民國)│ (新台幣)  │ (新台幣)  ││├─┼──────┼──────┼──────┼────┤│1 │109年5月20日│1,108,485元 ││428028 │├─┼──────┼──────┼──────┼────┤│2 │109年6月10日│829,521元  ││428030 │├─┴──────┼──────┼──────┼────┤│ 合計 │1,938,006元 │1,733,006元 ││└────────┴──────┴──────┴────┘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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