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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相 對 人
吳克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001 │109年5月20日 │1,108,485 元│109年5月20日 │428028 │├──┼───────┼──────┼───────┼────┤│002 │109年6月10日 │829,521元 │109年6月10日 │42803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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