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李玲玲
- 相對人
-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