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原告
黃慶安
原告
曾麗惠
被告
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計算式:1,200,000 元+1,200,000 元=2,400,000 元);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3 月1 日起至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106 年3 月24日複丈成果圖所示997 (1 )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 人各20,000元,因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故以十年計算其可向被告收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期間,又按月給付部分扣除上開回溯5 年之請求後尚餘60個月,是第三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0 元(計算式:20,000元×2 人×60月=2,4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0元(計算式:2,400,000 元+2,400,000 元=4,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4,760元,尚應補繳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