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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楊進雄

  • 原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博仕兒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3,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63,625 元;原告嗣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57,62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357,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193元,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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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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