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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台灣金屬積層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龍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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