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111,941元,嗣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11,941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出具質權消滅通知書,將臺灣銀行成功分行存單號碼000000000000號、金額新臺幣3,188,800元之定期存款存單解除質權設定後交付原告。則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300,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71,45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之追加部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