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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東昇綠能有限公司
即本訴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本訴被告
人 吳定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林靖修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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