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4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東昇綠能有限公司
- 即本訴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本訴被告
- 人 吳定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林靖修
- 訴訟代理人
- 胡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