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麒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成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曾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2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