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訴人與陳潘英月因110年度簡字第9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