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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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