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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
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789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401.11㎡×公告土地現值1,600 元/ ㎡×原告權利範圍68/153=3,840,78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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