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德
原告與被告王向榮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8,322元(計算
式:6,006,000元+2,742,322元+1,000,000元=9,748,3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