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英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6,3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