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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 原告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聲 請 人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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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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