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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贈與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余貴珠余黃玉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余貴珠 被   告 余黃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余育民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開財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7,454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一 ┌─┬───────────────┬───┬───────┬────┬──────┐ │編│地號/ 建物          │面積(│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號│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1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 │135.36│6,200     │全部  │839,232   │ │ ├───────────────┼───┴───────┼────┼──────┤ │ │屏東縣○○鄉○○路00號    │建物課稅現值1,728,400 │全部  │1,728,400  │ ├─┼───────────────┼───────────┼────┼──────┤ │2 │屏東縣○○鄉○○路000 號   │建物課稅現值1,298,100 │全部  │1,298,100  │ ├─┼───────────────┼───┬───────┼────┼──────┤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 ├─┼───────────────┼───┼───────┼────┼──────┤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3  │6,200     │全部  │514,600   │ ├─┼───────────────┼───┼───────┼────┼──────┤ │6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1,804 │3,400     │54/1804 │183,600   │ ├─┼───────────────┼───┼───────┼────┼──────┤ │ │合計             │   │       │    │5,719,932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        │ │   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建物訴訟標的價額                  │ │                                         │ └─────────────────────────────────────────┘ 附表二 ┌─┬────────────┬─────┬──────┬──────┬──────┐ │編│公司          │權益總額 │資本總額(元│出資額(元)│訴訟標的價額│ │號│            │(元)  │)/ 股份總數│/ 股份(股)│(新臺幣:元│ │ │            │     │(股)   │      │)     │ ├─┼────────────┼─────┼──────┼──────┼──────┤ │1 │沛美建設有限公司出資額 │5,051,049 │6,000,000  │2,400,000  │2,020,420  │ ├─┼────────────┼─────┼──────┼──────┼──────┤ │2 │昆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23,814│600,000   │84,000   │2,047,334  │ ├─┼────────────┼─────┼──────┼──────┼──────┤ │3 │超旺有限公司出資額   │5,605,317 │6,000,000  │3,500,000  │3,269,768  │ ├─┼────────────┼─────┼──────┼──────┼──────┤ │ │合計          │     │      │      │7,337,522  │ ├─┴────────────┴─────┴──────┴──────┴──────┤ │備註:權益總額(最近一次申報資料)/ 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出資額(股份)     │ │   =訴訟標的價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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