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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王煥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王煥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星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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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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