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陳立松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斯惟律師
- 被告
- 張宏駿
- 被告
- 陳正文
- 被告
- 李明釗
- 被告
- 國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純瑛
- 被告
- 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蘭
- 被告
- 燁麟有限公司(原名元禎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斜線所示土地範圍內之廢棄物清除並回復原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9,000 元(即原告陳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