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8號
- 原告
- 林彥良即現代空間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朱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仲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仲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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