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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偉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500 元(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按人數均分),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應繳裁判費│
├──┼─────┼──────┼─────┼─────┼─────┤
│1  │周永富即捷│1,282,680元 │13,771 元 │500元   │13,271元 │
│  │揚企業社 │      │     │     │     │
├──┼─────┼──────┼─────┼─────┼─────┤
│2  │周建閩即建│856,800元  │9,360 元 │500元   │8,860元  │
│  │勁企業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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