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告
薛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法定代理人
黃金文
法定代理人
周蓓姬
法定代理人
蔡文預
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被告
行政院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70年5 月1 日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高市鹽地㈢字第00859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等土地價額為1,050,72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高於擔保債權額1,00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茲以,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與第一、二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權利範圍│土地價值(面│
│號│              │(㎡)│現值(元│    │積×公告現值│
│ │              │   │/ ㎡) │    │×權利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4  │41,000 │192/6912│15,944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   │41,000 │192/6912│1,139元   │
├─┼──────────────┼───┼────┼────┼──────┤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91  │41,000 │192/6912│103,639元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6   │41,000 │192/6912│6,833元   │
├─┼──────────────┼───┼────┼────┼──────┤
│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302  │27,280 │192/6912│228,849元  │
├─┼──────────────┼───┼────┼────┼──────┤
│6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30  │27,000 │192/6912│22,500元  │
│ │              ├───┴────┴────┴──────┤
│ │              │275,094 元(即原告主張因判決分割而應補償│
│ │              │之價金)                │
├─┼──────────────┼───┬────┬────┬──────┤
│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00  │27,000 │192/6912│75,000元  │
├─┼──────────────┼───┼────┼────┼──────┤
│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7  │27,000 │192/6912│12,750元  │
├─┼──────────────┼───┼────┼────┼──────┤
│9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7  │27,000 │192/6912│12,750元  │
├─┼──────────────┼───┼────┼────┼──────┤
│10│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25  │27,000 │192/6912│18,750元  │
├─┼──────────────┼───┼────┼────┼──────┤
│11│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24  │27,000 │192/6912│93,000元  │
├─┼──────────────┼───┼────┼────┼──────┤
│12│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32  │27,000 │192/6912│24,000元  │
├─┼──────────────┼───┴────┴────┴──────┤
│13│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60,473 元(即原告主張因判決分割而應補償│
│ │              │之價金)                │
├─┴──────────────┴────────────────────┤
│                             合計1,050,721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