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劉琪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茹律師
- 被告
- 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公司民國91年至97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91年至迄今之各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各次修正章程及對照表、各年度營所稅申報書、總分類帳及固定資產清冊、銀行帳戶存摺交付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查閱,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