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 原告
-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原告與被告洪美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
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