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德澤
原告與被告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與被告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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