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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 原告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聲 請 人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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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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