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徐易三
- 原告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聲 請 人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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