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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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