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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許慧如

  • 當事人
    曾冠華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玉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曾冠華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 被 告 劉玉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45條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訴請被告劉玉振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就訴外人永益展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日盛公司所負新臺幣5,216,400元債 務所為之連帶保證行為,暨同日簽發同面額本票之票據行為應予撤銷一節,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彙整敘明對本院為聲請 撤銷前揭連帶保證行為及本票發票行為之時間點?被告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如有意見陳述應於7日內具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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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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