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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順中

陳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薛燕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9,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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